四川在线消息(记者张庭铭)5月8日,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青川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由广元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周仲军涉嫌故意杀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等四人请求赔偿损失一案。
广元中院供图
庭审查明:被告人周仲军,男,现年46岁,系青川县姚渡场镇无业人员。因怀疑同场镇邻居刘某(43岁,农民)会加害其家人,便预谋杀害刘某。年8月5日7时许,被告人周仲军来到刘某家门口,用事先购买的尖刀先后将刘某、刘某的母亲贾某某(68岁,农民)、妻子魏某某(38岁,农民)、儿子刘某某(1岁)杀害。
据了解,法庭依法通知广元市法律援助中心为被告人周仲军指定了辩护人。庭审过程中,法庭依法传唤了鉴定人出庭作证,依法保障了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被告人周仲军及其辩护人对案件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作案时有精神障碍,不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认定:被告人周仲军作案时有辨认和控制能力,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法庭将择期对本案宣判。
庭审当日,还邀请了部分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社区、村社干部以及社会各界群众共余人参加庭审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