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全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运行管理,确保工程管理规范、长期发挥效益,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遵循的原则是:有利于水资源统一管理、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有利于工程效益的长期稳定发挥,有利于管理单位自我完善和发展,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供水工程,是指以解决人畜饮水为主要目的,在建制村以及分散户兴建的供水工程。适用于我乡域内使用国家各类投资、国内外贷款、群众自筹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它社会资金兴建的各类农村安全饮水工程。
第四条农村供水工程按照建设形式,分为联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范围覆盖了个行*村以上的工程),单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范围覆盖行*村内所有自然村及村民小组的工程),分散供水工程(单户、联户饮水工程)。以灌溉和工矿企业生产用水为主兼有农村生活供水的工程,农村生活供水部分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各村负责村域内安全饮水供水工程的监督、运行和管理工作。乡*府负责对村供水的规划建设、水源保护、水质检测、财务收支、经营服务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乡域内所各村供水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乡域内所有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及各供水管理单位和用水受益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运行管理第七条按照“建一处工程,明晰一处产权,落实一处管理,核定一处水价,服务一方群众”的原则,农村供水工程应明晰产权,落实运行管理责任主体,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工程良性运行和管理科学的长效机制,确保工程长久发挥效益。
第八条各村是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后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切实负起管护职责,建立管护制度,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推行收费微利,累积维修基金,达到以水养水的目标,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九条各村要成立安全饮水专管机构,专管机构负责人由村主任兼任或指定专人,乡水利站具体负责辖区内安全饮水工程建设及建后运行管理、定期检查、指导督办和工作考核,确保各供水工程运行正常。
第十条农村供水工程按下列规定确定产权,落实管护责任主体。
(一)以国家投资为主、群众筹资投劳为辅建设、规模较大的集乡供水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县人民*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印发产权证书,移交给工程项目所在乡管理,由乡级专管机构行使运行管理权,并组建供水管理单位(供水站),落实具体专管人员和制定运行管理制度。
主体工程(村级主管网)产权归属乡所有,由工程所在乡落实管理责任人,负责管理维护。
供水管网入村部分(村总水表后,含水表部分),产权归属所在村集体所有;由工程所在受益村确定1至名协管员,负责村内管网及进户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运行安全,供水正常,并按期收缴各分户水费,做好结算工作。
入户部分产权归属用水户所有,由用水户负责管理维护。
(二)国家投资为主、群众筹资投劳为辅建设、规模较小的单村集中供水工程,经工程竣工验收后,资产交由项目受益村集体所有,由受益村落实专管人员和建立运行管理制度,受益村所在乡对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负监管责任。
主体工程(村级主管网),产权归属受益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负责管理维护,入户部分产权归属用水户所有,由用水户负责管理维护。
管理运营模式可采取:租赁承包、委托经营管理、供水协会管理、村集体管理等方式进行管理。
(三)单户、联户修建的分散式供水工程,产权归受益农户所有。联户分散供水工程由村集体统一管理,乡监管;单户供水工程由受益人自行管理维护,确保正常供水。
第十一条农村供水工程应建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供水单位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业务管理和社会监督。
(一)供水管理单位根据供水运行管理的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确定岗位和人员,制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岗位职责,落实责任人员,严格进行考核。要建立安全预警制度,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的基础上,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对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和取得卫生部门颁发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并建立健康档案。
(二)农村供水工程应建立定期养护维修制度。要求集中供水工程每年至少检修一次机电设备,清洗消*两次蓄水池,每月巡查一次供水管网,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障供水工程安全运行。
(三)供水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认真做好水源变化记录,水质检测记录,设备维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财务报表和运行工作日志等,资料要完备真实并有专人管理。
(四)供水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要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对供水水费收入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每季度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