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川县司法局发布
疫情防控法律知识指引
自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出现以来,全县上下众志成城,全力以赴对抗疫情,努力打赢这场攻坚战,为全县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驾护航!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为推动依法防疫,引导广大群众了解疫情防控有关法律知识,青川县司法局组织梳理汇总了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疫情当前防控工作有关的法律规定,形成了有关法律知识问答四十二问。
1、如何判定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的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年1月22日,国家卫健委疾病预防控制局发布了新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第二版)》,该方案对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的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做了明确界定:
(一)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与病例发病后有如下接触情形之一,但未采取有效防护者:
(1)与病例共同居住、学习、工作,或其他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如与病例近距离工作或共用同一教室或与病例在同一所房屋中生活;
(2)诊疗、护理、探视病例的医护人员、家属或其他与病例有类似近距离接触的人员,如直接治疗及护理病例、到病例所在的密闭环境中探视病人或停留,病例同病室的其他患者及其陪护人员;
(3)与病例乘坐同一交通工具并有近距离接触人员,包括在交通工具上照料护理过病人的人员;该病人的同行人员(家人、同事、朋友等);经调查评估后发现有可能近距离接触病人的其他乘客和乘务人员;
(4)现场调查人员调查后经评估认为符合其他与密切接触者接触的人员。
(二)可疑暴露者。可疑暴露者是指暴露于新型冠状病*检测阳性的野生动物、物品和环境,且暴露时未采取有效防护的加工、售卖、搬运、配送或管理等人员。
2、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的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应怎么办?
《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第二版)》为了做好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以及阳性动物和环境等的可疑暴露者的判定和管理,有效控制疾病的传播,对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的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特制定了明确的管理要求。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的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应主动接受卫生健康行*部门对自己的管理。管理要求如下:
首先,对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或可疑暴露者进行医学观察:
(1)采取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无法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可安排集中隔离观察。医学观察期限为自最后一次与病例发生无有效防护的接触或可疑暴露后14天。
(2)实施医学观察时,应当书面或口头告知医学观察的缘由、期限、法律依据、注意事项和疾病相关知识,以及负责医学观察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3)居家医学观察对象应相对独立居住,尽可能减少与共同居住人员的接触。原则上不得外出。如果必须外出,经医学观察管理人员批准后方可,并要佩戴一次性外科口罩,避免去人群密集场所。
(4)医学观察期间,由指定的管理人员每天早、晚各进行一次体温测量,并询问其健康状况,填写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记录表,填写《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登记表》,并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指导。《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统计日报表》和《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每日统计汇总表》供各地进行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情况汇总时参考。
(5)医学观察期间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症状,如发热、咳嗽、气促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者,则立即向当地的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按规定送定点医疗机构诊治,采集标本开展实验室检测与排查工作。
(6)医学观察期满时,如未出现上述症状,解除医学观察。
其次,对可疑暴露者开展健康告知工作。对可疑暴露者,由县级卫生健康行*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进行健康告知,嘱其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症状时要及时就医,并主动告知其职业或动物接触情况等。
3、对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有哪些?
《传染病防治法》详细规定了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具体如下: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和无害化处置。
第四十四条发生甲类传染病时,为了防止该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播,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六条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并应当告知死者家属。
4、单位和个人发现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应如何报告?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年1月22日,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发布了新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病例监测方案(第三版)》,该方案对“病例的发现与报告”的规定如下: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发现符合病例定义的疑似病例后,应立即进行隔离治疗,并报告医疗机构相关部门和辖区疾控中心,由医疗机构在2小时内组织院内或区(县)有关专家会诊,如不能诊断为常见呼吸道病原体所致的病*性肺炎,应当及时采集标本进行病原检测。
疑似病例连续两次呼吸道病原核酸检测阴性(采样时间至少间隔1天),方可排除。
5、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等应如何处理?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处理;拒绝消*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处理。
6、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现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病人怎么办?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卫生行*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府卫生行*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7、什么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8、*府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工作机制是怎样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了*府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工作机制,具体如下:
第三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国务院卫生行*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卫生行*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9、为防控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府作出的决定、命令应当履行什么程序?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10、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工作范围是否受限制?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由于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具有高度的传染性,因此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病人及疑似病人在治愈或排除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确诊以前,应当接受隔离治疗或观察,不得从事任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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