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记者从广元市青川县人民检察院获悉,该院依法就一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案件,作出免予起诉决定。
据了解,年10月,50岁的青川人王某某从张某某处获得罂粟种子,准备种植用于治疗自己的腰疼疾病,之后,王某某在自家居住地旁公路下面的一块空地内种上罂粟种子,年3月29日,青川县公安局民警接到群众匿名举报后立即赶赴现场,发现王某某正在铲除罂粟苗,在民警的询问下,王某某承认罂粟是自己种植的,随后民警对现场进行勘查,并扣押罂粟苗共计株。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所种植的物品为罂粟,系毒品原植物。
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王某某于年5月27日被青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该案由青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王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年1月26日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可以免除处罚及自首、认罪认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罂粟苗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看广元新闻记者文煜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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