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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12/15 19:06:00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近日,四川省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期。

一、广元市利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办利州区某烟酒副食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年2月20日,利州区市场监管局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开展联合检查,在利州区某烟酒副食店查获3瓶假冒“五粮液”、17瓶假冒“国窖”。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年3月10日,利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广元市朝天区市场监管局查办杨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年2月22日,朝天区市场监管局对杨某某经营的副食店进行检查,现场查获1瓶“国窖”,经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因当事人能够提供白酒合法采购渠道及票据,不知晓购进白酒是假冒侵权商品。年3月21日,朝天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的行政处罚。

三、广元市苍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办苍溪县某烟酒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年1月3日,苍溪县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投诉,称在苍溪县某烟酒行购买的“五粮液”疑是假酒。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库房存放有“五粮液”18瓶,“国窖”24瓶,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年3月2日,苍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广元市青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乔庄镇某副食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年2月23日,青川县市场监管局在乔庄镇某副食店进行检查,现场查获2瓶“五粮春”白酒,其中1瓶“五粮春”白酒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年4月6日,青川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五、广元市昭化区市场监管局查办昭化区某五金建材店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案

年2月27日,昭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昭化区某五金店进行检查,发现2台剥米机机身刻有专利号。经核实,该专利权已失效,剥米机是在专利权失效后生产。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且能够证明该产品的合法来源。年3月17日,昭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元,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六、广元市剑阁县市场监管局查办董某某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案

年3月7日,剑阁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昭化区市场监管局《案件线索移送函》。经查,董某某申请的剥米机外观专利失效后,仍在委托生产的剥米机上刻有失效专利号,并进行销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年4月14日,剑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元,处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七、广元市旺苍县市场监管局查办旺苍县普济某副食店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案

年2月23日,旺苍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普济某副食店进行检查,发现销售的“康宝惠系列带格多用汤蒸锅”包装标识有“专利产品”字样,当事人提供有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但不能提供该专利证书授权文件,系假冒专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能够证明该产品的合法来源,且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积极配合办案机构开展调查取证。年3月23日,旺苍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八、广元市剑阁县市场监管局查办剑阁县元山镇某农资经营部在发布的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案

年2月16日,剑阁县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剑阁县某农资经营部举办肥料推广会,挂有“亚洲第一世界第二”的宣传横幅。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小,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年3月20日,剑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来源:四川省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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