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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富捷径终成枷锁镣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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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7日,青川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陈某某等人犯盗窃罪,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陈某某等人因一时贪念走上歧路,把在建高速路当成致富“捷径”,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年6月至年4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马某某等8人,单独或结伙在四川省青川县青溪镇广平高速施工沿线,多次盗窃钢铁制品,并销赃至被告人张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该盗窃团伙共计盗窃50余次,获利17余万元,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明知钢铁制品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数额高达17余万元,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证实上述指控,庭审中,公诉机关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各被告人及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合议庭成员认真听取了出庭公诉人、辩护律师及各被告人的意见,切实保障了各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因疫情影响,其中3名被告人在看守所内通过远程庭审系统参加庭审。各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该案将择日进行宣判。

广平高速是一条幸福路、发展路,也是项目建设中的标杆路。任何阻挠、妨碍广平高速建设的行为都将严厉追责,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将依法严惩。青川法院以实际行动捍卫“青川发展快车道”,为青川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法官温馨提醒

盗窃非“致富”捷径,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各被告人因一时贪念盗窃在建工地财物,不仅触犯法律,将面临刑事处罚,更给亲人带来了沉重的打击和伤害,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广大人民群众要引以为戒,切勿贪取不义之财,触碰法律红线,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惩。一勤天下无难事,要树立正确的三观,通过努力奋斗获得幸福人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感恩、奋进、修德、尚法

青川县人民法院

供稿:张精文王干

原标题:《致富“捷径”终成“枷锁镣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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