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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川人民政府最新通告一律严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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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川县人民*府关于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确保公共安全和广大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城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青川县城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1.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2.国家机关、*事禁区和*事管制区;

3.文物保护单位;

4.医院、敬老院、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和教学科研单位;

5.水、电、燃气等能源动力设施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城区所有街道、绿化带、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歌舞厅等人员聚集公共场所及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7.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公共场所出入口等位置;

8.下水道、污水井盖、化粪池;

9.旅游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山林、苗圃等重点森林防火区;

10.县人民*府发布重污染天气Ⅲ级(*色)及以上预警期间,预警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1.其它严禁烟火的场所。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及燃放时间

(一)燃放区域:

1.老城区:木牍广场、人民广场建成段、滨河广场。

2.新城区:尚品购物广场、群众文化广场临河段、滨河广场。

3.其余区域禁止燃放。

(二)燃放时间:

上述限制燃放区域,除每年农历腊月二十四至次年正月十五日期间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外,其余时间一律禁止燃放。

三、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乡镇人民*府、社区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开展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单位和个人遵守烟花爆竹禁止、限制燃放的规定。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向属地乡镇人民及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综合执法局等部门举报烟花爆竹违法违规及犯罪行为,凡举报查证属实的,将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举报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综合执法局:-)。五、违反本《通告》的处罚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其烟花爆竹,对燃放的单位可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单位负责人可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燃放的个人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治安处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凡违反《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按《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三)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在允许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必须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否则,引发事故造成国家、个人财产损失,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应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凡因燃放烟花爆竹或祭祀活动引发森林火灾等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的,造成人身伤害的,依法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由县公安局负责解释,自年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县人民*府原有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青川县人民*府

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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