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2月18日,青川县法律援助中心用近4个月时间的不懈努力,使因公负伤的农民工曹某终获15万余元的赔偿金。
曹某受雇于青川县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称用人单位),年1月10日上午,不慎在工作时受伤。经诊断,右脚跟骨粉碎性骨折。
用人单位支付了曹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但出院后,用人单位认为双方仅构成雇佣关系且已全额支付曹某医疗费用,已经“仁至义尽”,除了同意从人道主义立场再支付两个月的误工费用,其他一切免谈。
这一说法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曹某想到了寻求法律援助。9月5日,曹某和其母亲来到青川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待大厅,中心工作人员热情接待并了解详情后,指派对农民工维权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张天伦承办此案。
张天伦认真听取了曹某对事故发生前后经过的陈述以及相关法律需求后,一是立即着手帮助曹某进行劳动关系和工伤认定,二是工伤认定后帮助曹某享受到应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张天伦先后多次前往曹某工作现场及施工单位等深入走访取证,收集相关证据。
经过调查,曹某与用人单位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从年2月起就在用人单位工作,长达近一年时间,期间,曹某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直接管理,与用人单位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因此,曹某在用人单位的建筑工地上工作时受伤属于工伤范畴,理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张天伦多次与用人单位沟通,用人单位最终同意为曹某申报工伤。今年10月,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属于工伤范围”的认定结论,广元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曹某所受伤构成九级伤残。
此案历经调解、劳动仲裁、执行等多道程序,在法援援助工作者的努力下,赔偿金从最开始的几千元提高到了15万余元(除去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医疗费),使得曹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川省工伤保险实施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九级伤残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九级伤残10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按照以上规定,因用人单位没有为曹某交保险费用,则应当由用人单位全额支曹某的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中,曹某并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双方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是一大焦点,如果公司不配合,案件必须从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开始,费时费力。本案中,承办人认真仔细作了沟通工作,用人单位最终配合为曹某进行工伤申报,为案件的顺利办理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往往只是支付医疗费用后便对农民工弃之不顾,而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因不懂法和畏缩心理,往往只能委曲求全。
本案曹某正是这样的情况:所在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替曹某缴纳社会保险,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在支付医疗费后,不想再继续付出,导致曹某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幸好曹某主动到法律援助部门咨询,从而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审核
谭超
编辑
熊连瑾
信息来源
青川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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