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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雪天,濮阳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马存旺走进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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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月22日,市国土资源局*组书记、局长马存旺(右二)、市土地储备中心主任王国宏(左二)、市不动产局副局长王翠钦(左一)走进《阳光热线》直播室,就群众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阳光在承包地里能随便搞养殖吗?

马局长:按照有关规定,村民搞养殖,总的原则是尽量使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年9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专门就设施农用地管理出台了一个文件《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号),对设施农用地的范围进行了界定。《通知》提出,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并与乡镇*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签订用地协议;协议签订后,乡镇*府应及时上报县级国土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因此,擅自在自己承包地里搞养殖的做法是不对的。

阳光征地补偿费用,是失地农民非常关心的问题。从哪里能够了解到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详细情况?采取哪些措施确保征地补偿款足额到位?

马局长: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大局,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是征地工作的核心内容。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部门要履行征地告知、确认程序,向被征地农民告知征地面积、地类及补偿标准,同时将拟订的征地补偿方案向被征地农民送达书面听证通知,被征地农民要求听证的,还要按规定履行听证程序。在征地批准后,市、县还要进行“两登记一公告”,告知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标准。为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我局在门户网站上公布征地程序,并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广泛发放征地补偿*策宣传册,让群众了解补偿安置*策和标准。

为确保补偿款足额发放到位,市、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由市、县财*及监察部门在媒体对该方案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公示无误后,及时将征地补偿费用拨付到被征地单位。被征地单位收到补偿费用后,由村委会签收回执单。

阳光在承包地里能随便搞养殖吗?

马局长:按照有关规定,村民搞养殖,总的原则是尽量使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年9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专门就设施农用地管理出台了一个文件《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号),对设施农用地的范围进行了界定。《通知》提出,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并与乡镇*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签订用地协议;协议签订后,乡镇*府应及时上报县级国土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因此,擅自在自己承包地里搞养殖的做法是不对的。

阳光有听众反映,自己的房子不能办理分割登记手续,这是怎么回事?在我市有哪些不能办理分割登记手续?

马局长:目前,市城区内在城镇住房分割登记办理过程中,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办理分割登记手续较为困难:

一、擅自改变原批准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开发建设的小区。这种情况应当完善相关用地、规划手续后办理分割登记。

二、*府批准的经济适用房项目,但未按经济适用房项目规定条件开发建设与销售的小区。这种情况应待*府出台相关*策。

三、小产权房,以及利用集体土地开发建设的商品房。这种情况应当首先完善用地、规划、房产等相关手续。

四、原开发单位(土地权利人)注销或实体不存在,没有单位清算证明,分割登记的土地相关资料无法提供,原土地证书无法收回的小区。这种情况应落实清楚原权利人实际经营状况,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如果原权利人证明材料证明确实已破产清算,那么应该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办理分割登记手续。

阳光“一户多宅”的村民申请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的,能否办理登记?


  马局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即“一户一宅”,但由于各种原因,在农村存在着不少“一户多宅”的现象。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很多,具体包括:一是历史原因,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管理松懈造成的;二是建新不拆旧,近年来随着规划调整和村民为改善居住条件而异地拆建,新房建成,旧房未拆,造成了事实上的一户多宅;三是由于继承房屋造成一户多宅;四是由于接受赠予造成一户多宅;五是村民由于购买住宅造成一户多宅;六是其他原因。


  因此,在上述情形下,一户村民申请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的,能否受理?如何登记发证?土地登记机构在登记发证过程中,应当以现有的法律*策为基础,根据产生原因的不同分别进行处理:


  (1)对于历史原因造成的“一户多宅”,村民申请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的,土地登记机构可以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所颁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土籍字第26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2)对于建新不拆旧造成“一户多宅”,村民申请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的,在村民拆除其旧宅之前,土地登记机构暂不受理。


  (3)对于因继承造成“一户多宅”,村民申请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的,土地登记机构可以受理,理由为:一是,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重要的用益物权,是农民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应当允许继承;二是我国《继承法》明文规定房屋可以继承,三是《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4)对于村民购买住宅造成一户多宅,村民申请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的,在国家规范宅基地流转的法律或*策出台之前,土地登记机构不得受理。


  (5)对于其它原因,造成一户多宅,村民申请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的,在国家出台明确的规定之前,土地登记机构一般不得受理。

阳光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因户口迁出,能否办理宅基地使用证?

马局长:按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的规定。

阳光城镇居民能否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马局长: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为建造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占有、使用的权利。我国农村宅基地在一定程度上带有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将不予批准。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国土资源部年号文件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阳光自家宅基地连同住房一起卖给本村农户,该买卖行为有效吗?

马局长:该买卖行为有效。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其使用权不得出卖、转让。但农民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之后,作为使用权人,有长期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可以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和厕所等建筑物,也可以在房前屋后的宅基地上种植树木。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和附着物的所有权归宅基地使用人所有。使用人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得改变宅基地的用途,不得出租、买卖和变相买卖宅基地,不得借口修建、改造房屋而随意扩大宅基地的使用面积。但法律并不限制对私有房屋的买卖,农村村民出卖自住房屋法律并未禁止。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在出售私有房屋时,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移给新的房屋所有人。只是宅基地具有特殊性,属于农村集体经济所有,法律对其转让有严格的限制条件:如果转让,必须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同时必须先行到*府部门依法办理有关的审批手续,接受转让的村民不需为宅基地使用权支付任何价款给付对方村民。

阳光农村村民宅基地超面积的应当如何登记发证?


  马局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如果宅基地超标,在对宅基地上的房屋不进行改动的情况下,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一九八二年二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按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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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热线》直播时间:

每周二至周五早上7:30-8:00

广播收听:

FM.1(重播12:00;20:30)

电视收看:

濮阳电视一套

(濮阳电视一套重播11:40

濮阳电视二套重播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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