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检察院年1月18日公开一起涉嫌故意伤害案,贾某某,男,年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年3月3日被青川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经查明:年11月11日,被告人贾某某到情人何某甲位于青川县家中送快递时,发现何某甲与被害人何某乙睡在一起,贾某某便随手在卧室门边拿了一根木棒对何某乙背部、头部等部位进行殴打,期间用脚踢何某乙胸部及腰部。后贾某某认为何某甲背叛自已,要求何某甲连本带息偿还自已10万元钱,因何某甲称没钱,贾某某便让何某乙帮何某甲还钱,何某乙怕再次被打,遂分三次给贾某某写了一张10万元的欠条,欠条写完后,贾某某问何某乙今晚能拿多少钱,何某乙便将身上的元现金交给了贾某某。贾某某仍不解气,又让何某甲拿来绳子,将何某乙双手捆在背后,将其带至院子外面,再次对何某乙进行殴打。经鉴定,何某乙左侧第3-8肋骨骨折,头皮血肿,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为轻伤一级。
年11月15日,被告人贾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
检院认为,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贾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